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20964号
原告:***,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人和街道华银商贸城商铺11号。
法定代表人:宋**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俊,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6号创业环保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刘玉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懿珈,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巨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学湖里16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艳萍,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翔,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巨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以实体问题已解决为由,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郝家琨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吕艳玲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