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487号之一 原告:***,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津沙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沙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6号创业环保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