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487号
原告:***,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津沙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沙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6号创业环保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凌晞,***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我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