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美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美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百年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839号
原告重庆美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红锦大道555号美源国际商务大厦,组织机构代码20329221-8。
法定代表人彭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迎晓,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百年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9675-9。
法定代表人张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佳杰,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锐,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美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百年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美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美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美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0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重庆美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吉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