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美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黎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美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7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黎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3号26-5号。
法定代表人:汤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美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红锦大道555号美源国际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彭芳,经理。
上诉人重庆黎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美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九法民初字第13588号民事判决,重庆黎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向上诉人重庆黎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预收诉讼费通知: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黎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黎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国全
审判员  赵康林
审判员  陶康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范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