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美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海盛门业有限公司与重庆美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1599号
原告重庆海盛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锦坪街5号,组织机构代码66087857-2。
法定代表人董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林,重庆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琳,重庆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重庆美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红锦大道555号美源国际商务大厦,组织机构代码20329221-8。
法定代表人彭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渝,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忱夫,重庆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海盛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美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海盛门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盛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海盛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9元,由原告重庆海盛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飞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郭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