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美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松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美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0515号
原告重庆松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街道锦橙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79354646-7。
法定代表人韦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斌,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寅露,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美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红锦大道555号美源国际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彭芳,董事长。
原告重庆松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美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松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重庆松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雅莉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窦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