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鸿某某管业有限公司、青岛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执266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鸿***管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岛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青岛鸿***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鸿***管业有限公司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02民初77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青岛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青岛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法联系,邮寄人员遂将上述材料退回本院。被执行人一直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 二、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10月26日,本院先后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青岛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民政、保险、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因被执行人青岛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 四、2022年11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询问其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院告知其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依法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毅 审 判 员  肖 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房 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