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铜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1723执1165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铜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安徽铜正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铜正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756642.24元及利息136195.6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132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1723执11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条件具备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云峰 审判员  纪智胜 审判员  方胜强
书记员  朱学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