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8735号
原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13280030C。
法定代表人:徐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修荣,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扬子山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233278404。
法定代表人:陈光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千城商业广场12层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651346。
负责人:袁明,该公司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红,安徽世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骏,安徽世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多预交6875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肖金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雅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