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练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年与江苏练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12民初3359号之一
原告:**年,男,1962年3月23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俊,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练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练湖北环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景振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年诉被告江苏练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年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年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31.5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51.5元,由原告**年负担。
审 判 员  胡 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许程凯
书 记 员  陈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