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建兴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郑州中建兴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05执2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执行人**,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执行人***,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与***郑州中建兴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停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2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对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智勇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照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