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民申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中建兴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银丰商务港****。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中建兴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6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7年2月16日依法向**、***发出传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孙艳凌
审判员 徐国庆
审判员 刘向科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袁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