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民辖终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出口加工区国际珠宝城戊类工业厂房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15573390R。
法定代表人:舒敬辉,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镇平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6744407X5。
法定代表人:王玉侠,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和昌国际城一期施工项目部。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浙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798699274。
法定代表人:伍群晖,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和昌国际城一期施工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21)鄂0303民初46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21)鄂0303民初468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之规定,涉及不动产的,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十堰市茅箭区。项目部虽登记在十堰市张湾区,但其作为中国葛洲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涉案工程所在地,且分支机构所在地并不等同于工程所在地,本案应以工程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涉案项目营业税征收机关为十堰市地方税务局茅箭分局,因此税务发生地为茅箭区。3、涉案项目的其他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均由项目所在地的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应在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和昌国际城一期施工项目部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建筑工程位于十堰市茅箭区,故应由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原审裁定错误,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21)鄂0303民初468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敬海
审判员  黄 明
审判员  杜 语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