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欣筑建材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执恢109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欣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盛东街。
法定代表人:王桂群,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富,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镇平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侠,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成都欣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葛洲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2009)双流民初字第368号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成都欣筑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1709元,执行费4426元,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何礼兵、陈碧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资产、房产、车辆等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侠)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成都欣筑建材有限公司,其表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蒋 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