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7729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北京京南顺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43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京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黑山沪羊场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京川,男,该公司法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原告***与被告北京京南顺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周 桓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