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8652号
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对原告***与被告北京京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22)京0108民初865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京0108民初8652号民事判决书中书记员“**”替换为书记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