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4475号
原告:***,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被告:***,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京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黑山沪羊场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京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登记期间,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