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北京京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财保109号 申请人:***,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京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黑山沪羊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6374941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京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大南路支行账户(账号:XXX)内存款1000万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和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京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大南路支行账户(账号:XXX)内存款1000万元。 财产保全费五千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雪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