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同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信阳师范学院与郑州同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02民初2661号
原告:信阳师范学院,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长安路2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419305161R。
法定代表人:李俊,系该学院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东生,系该学院基建处处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尚红林,系该学院发规处副处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同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1号2号楼23层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5728352Q。
法定代表人:李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信阳师范学院诉被告郑州同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信阳师范学院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师范学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信阳师范学院承担。
审判员  任桂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