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民初2147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海亮,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林存,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同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1号2号楼23层92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总经理。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同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审 判 员 祝正涵
审 判 员 骆大朝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于世博
书 记 员 王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