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三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4执2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山西路名都商务楼*楼317。组织机构代码:56937863-0。
法定代表人:王雄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海鹏,浙江民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符丹丰,浙江民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三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曹桥街道曹桥中路**号***室。组织机构代码:56936755-2。
法定代表人:陈伟峰,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三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峰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嘉兴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并生效的(2016)嘉仲字第047号裁决书,已于2016年5月23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裁决内容履行,大通建设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272335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82191.30元(以本金1272335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2017年8月11日)、承担仲裁案件受理费17926元、处理费1793元,合计应付1474245.30元。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三峰置业公司代表人陈伟峰于2017年9月7日签收了本院发送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也已依法查询,但未查询到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2018年2月12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平湖××××街道的开元悦都房产共115套,但均系轮候查封,且另设定有抵押优先权及建设工程优先权,无法立即处置。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受偿率为零。
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目前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情况及本院执行过程中的查控事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岗
审判员 金 巍
审判员 赵士明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钰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