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423执79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杨(公司法务),男,1993年11月12日,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于永合,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川1423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744400元及违约金;支付窝工、重复性工作等损失4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由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款9744400元及违约金;2、由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窝工、重复性工作等损失400000元;3、由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由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92100元;5、由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不动产查询、委托调查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后,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并征求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提供,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何新
审判员  况明德
审判员  祁明跃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焱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