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明服装加工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0029号
原告:***明服装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沙口分场波纹模板钢结构加工生产基地项目二楼。
法定代表人:江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星,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于永合。
第三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汉施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吴顺红。
原告***明服装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原告***明服装加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明服装加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服装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明服装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羿 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关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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