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21执恢696号
申请执行人**新能源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几连胜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4755号鸿石国际大厦5层。
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一号凯迪大厦。法定代表人徐尹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能源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8)辽0921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单的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惩戒。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辽0921民初552号民事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 岩
审判员 李 博
审判员 孟晓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姬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