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富士佳电梯有限公司

6933苏州富士佳电梯有限公司与江苏凤灵乐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6933号
原告:苏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曹村村小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文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然,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乐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金溪路东、通站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晓凌。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乐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9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989元,由原告苏州***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向 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曹欢欢
书 记 员  吴晓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