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6933号
原告:苏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曹村村小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文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然,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乐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金溪路东、通站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晓凌。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乐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9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989元,由原告苏州***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向 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曹欢欢
书 记 员 吴晓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