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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执47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电梯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9793833327T,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曹村村小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文武。
被执行人:上海市杨浦区殷行361街坊第四业主大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街道民星二村41号102室。
苏州***电梯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杨浦区殷行361街坊第四业主大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9民初1503号民事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海市杨浦区殷行361街坊第四业主大会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98441.00元,执行费4377.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州***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上海市杨浦区殷行361街坊第四业主大会的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撤销执行申请书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终结的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509执47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沈冬青
审 判 员 王 健
审 判 员 王 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汪 磊
书 记 员 曲铁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