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8893号
原告:苏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曹村村小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文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然,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洛杨路。
法定代表人:钱毅湘。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苏州***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向 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