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77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爱华,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电梯安装工,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烨,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福康康复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MA1WW3GB25,住所地东台市北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海峰,该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华兴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06763936X9,住所地东台市金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严华,该单位执行董事。
被告:苏州富士佳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93833327T,住所地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曹村村小平大道**v>
法定代表人:朱文武,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东,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健,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台福康康复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东台市华兴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富士佳电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案件申请费3520元,合计11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为民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周春芹
书 记 员 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