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富士佳电梯有限公司

苏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苏州迈鸥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执恢7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小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迈鸥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干将西路489号2-604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苏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1337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迈鸥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2民初5999号民事判决书对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债权,现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提取苏州迈鸥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以1483419.65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范 君 审 判 员  王 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强 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