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04民初3718号
原告:***,男,1960年3月5日出生,农民,住**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农民,住**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三友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船营区越北镇晓光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仓与被告**省三友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省三友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省三友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省三友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00元由**省三友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经为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孙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