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右玉元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302执异2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忠,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忠,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常忠,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被执行人山西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8年3月被关闭,不再具备生产经营资质,缺乏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但其集团总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实际接管该公司,故申请追加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阳泉仲裁委员会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阳仲调字(2016)第27号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山西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欠申请人2600000元,被执行人应当于2017年8月15日前向申请人支付2600000元货款,仲裁费26400元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该仲裁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交,故仲裁费13200元由被执行人在向申请人支付2600000元货款时一并予以支付。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主管部门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另查明,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16)100号文件,被执行人山西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被责令关闭,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实际接管该公司。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山西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被责令关闭后,其主管部门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无偿接管、接受其全部财产,申请人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追加被执行人山西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主管部门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2017)晋0302执44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审 判 长  周崇亮

人民陪审员  王继明

人民陪审员  张 惠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海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