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0064号
原告: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袁宏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泰利时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胡岳珍。
原告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泰利时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