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泰利时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9160号
原告: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1号楼-1至5层3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泰利时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44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泰利时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梁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甄艺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