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水利嘉和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水利嘉和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323民初1919号
原告安徽水利嘉和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安徽水利嘉和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水利嘉和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海燕
书记员  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