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水利嘉和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蚌埠市久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2886号之一
原告:蚌埠市久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新地城市广场(商业区)第5栋0单元8层0008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W95L30X。
法定代表人:吕晶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远,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海区嘉山路元一名城C区32栋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821548Y。
法定代表人:马道传,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告:安徽水利嘉和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嘉和路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66857307D。
法定代表人:邵加锁,总经理。
原告蚌埠市久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嘉和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蚌埠市久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久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久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蚌埠市久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章一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于 腾
书 记 员 王新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