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水利嘉和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水利嘉和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柴建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303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水利嘉和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66857307D。
法定代表人:于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柴建成,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安徽水利嘉和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柴建成、***无因管理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303民初1137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