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水利嘉和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乔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嘉和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304民初5833号 原告:安徽乔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310号翡丽时代广场商业综合楼B-1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83459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水利嘉和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嘉和路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6685730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乔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水利嘉和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乔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乔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