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202执45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邮电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2月21日出生,住咸宁市。
被执行人:湖北吃家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马柏大道(香城古街)**楼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崇阳县久祥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崇阳县白霓镇三溪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3月29日出生,住崇阳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6月14日出生,住咸宁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5年9月4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
本院在执行湖北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北吃家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崇阳县久祥畜牧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18日以(2020)鄂1202执45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咸宁市长江产业园内(怡宁小区)8幢1**2层201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咸安区不动产权第0019432号】、以(2020)鄂1202执45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鄂L×××**号车辆;于2020年5月19日以(2020)鄂1202执45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产、车辆及公积金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咸宁市长江产业园内(怡宁小区)8幢1**2层201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咸安区不动产权第0019432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鄂L×××**号车辆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石 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