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761号之一
原告:杭州易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石虎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79287913Q。
法定代表人:朱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施文俊、王少成,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沈家里路**信用代码91330109710970351K。
法定代表人:应关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杭州青少年活动中心,住所地杭州市,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昭庆寺里街**代码91330100MA280MX323。
法定代表人:张云雷。
原告杭州易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青少年活动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易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易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易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财产保全费3370元,合计8120元,由原告杭州易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倪晓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