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润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润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03民初2891号
原告:浙江润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大银泰城5幢8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浙江润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原告浙江润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润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润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巧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代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