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润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发文稿
签发人 | 拟稿人
|
核稿人
|
民事裁定书
原告:***,男,汉族,1974年10月2日出生,住桐庐县瑶琳镇琴溪村桐岭。
委托代理人:***、***,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泽润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100号5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吴海明诉被告杭州泽润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海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2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施彩红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邵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