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瑞民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银珊瑚不锈钢有限公司与某某、湖北瑞民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5民初2937号
原告:湖北瑞民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551961457H,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312号东科研楼2121号双恒信息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治民。
被告:无锡银珊瑚不锈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1T79HA8R,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锡港路177号办公楼507室。
法定代表人:许楠。
被告:许楠,女,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湖北瑞民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民博公司)与被告无锡银珊瑚不锈钢有限公司、许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瑞民博公司于2019年5月21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瑞民博公司为确保顺利执行,而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银珊瑚不锈钢有限公司、许楠的银行账户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吟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严露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