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5民初2937号之二
原告:湖北瑞民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551961457H,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312号东科研楼2121号双恒信息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治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殷鹏飞,江苏伟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银珊瑚不锈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1T79HA8R,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锡港路177号办公楼5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瑞民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民博公司)与被告无锡银珊瑚不锈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瑞民博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瑞民博公司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瑞民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4元,减半收取计657元,保全费720元,合计诉讼费1377元,由瑞民博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吟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周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