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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0执1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亿利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690900L。
法定代表人:吴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车洁茹,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0民初34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款128313067.33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均逾期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京东、金融理财产品、股权、收益类保险、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其名下有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6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扣除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后,剩余款项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在台州伟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处持有100%的股权,在台州伟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处持有90%的股权,经本院实地调查,上述两个企业均无实际经营,也无法获取企业财务信息,上述两股权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峰江镇白枫桥村的土地,本院已另案查封,因该不动产系农村宅基地,暂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2年6月14日,本案实际执行到位标的人民币1950.06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对于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10执1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斌
审判员金炜民
审判员王圣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李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