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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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执5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亿利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690900L。
法定代表人:吴晓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车洁茹,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的(2020)浙10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给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三进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度业绩补偿款人民币91218243.53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502891元。本院于2020年4月1日以(2020)浙10民初1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在浙江三进科技有限公司处持有的25%股权(出资额为937.5万元)。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裁定拍卖该股权,并委托台州宏诚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该股权进行评估。经评估,该股权价值为5735.1万元。2021年10月15日、11月18日,本院先后两次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在该平台上对该股权进行了两次公开拍卖,但两次拍卖自公告之日至拍卖结束,均因无人报名参加竞买而流拍。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3212万元接受该股权,以抵偿本案债务。
本院认为,对于拍卖流拍的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以流拍价接受以物抵债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抵偿债务金额应扣除本案执行相关费用以及其他应由被执行人缴纳的税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在浙江三进科技有限公司处持有的25%股权(出资额为937.5万元)作价人民币3212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该股权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歆宇
审判员金炜民
审判员王圣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李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