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终10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宾娟,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亿利达路。
法定代表人:吴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10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明确告知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金额、期限以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上诉人***虽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但其理由不符合相关司法救助规定,本院未予准许,并指定其在接到《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于2020年10月27日收到《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岳平
审判员  骆苏英
审判员  陈洪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周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