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4民初6810号 原告:**,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亿利达路。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浙江马尔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创业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马尔风机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郑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