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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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4民初6810号
原告:**,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亿利达路。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浙江马尔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创业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马尔风机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郑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