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004民初634号
原告: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亿利达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五局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新农牡丹路346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五局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0元,依法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