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鑫宇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201执恢37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2月1日出生,住六盘水市钟山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亚斌,系贵州知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8月29日出生,住六盘水市钟山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楠尹,系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执行人:六盘水金宇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荷城花园荔城路荷城警署综合楼16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70558043G。
法定代表人:王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六盘水鑫宇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黄山路9号9-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56601987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201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六盘水金宇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六盘水鑫宇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六盘水金宇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六盘水鑫宇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1163541.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4035元(首次执行中已经缴纳)。
在执行中查明,以本案被执行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尚有(2019)黔0201执2075号王凤芹申请执行的一案正在执行中,两案合并执行,执行中各方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分期履行,后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本院依法查封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处置财产过程中,双方于2020年7月23日再次达成以物抵债的和解协议,约定就本案执行标的总额按照共计1384841.67元,约定用被执行人所有的普定县房产以物抵债,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6日向法院说明本案已经履行完毕,两案抵债后由两申请执行人在首次执行中缴纳了执行费,案件执行完毕结案,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名下财产采取的查封措施。申请执行人在(2019)黔0201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首次执行案号(2019)黔0201执2074号,恢复执行案号(2022)黔0201执恢375号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